法制網溫州9月25日電(記者陳東升)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,對被告人施曉潔、劉曉頌集資詐騙一案作出終審裁定,駁回施曉潔、劉曉頌的上訴,維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18日作出的判決,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施曉潔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劉曉頌有期徒刑十二年,剝奪政治權利三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。
  9月25日下午,溫州中院受浙江高院委托,代為宣判該二審裁定。
  溫州中院審理認定,2007年至2011年8月間,有“溫州富婆”之稱的施曉潔明知自己不具有償還能力,以幫順吉集團融資、幫企業還貸、投資等名義,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被害人胡某等23人非法集資,並將大部分集資款用於歸還他人借款、利息、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等,實際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30512.74萬元。
 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間,施曉潔為籌集資金歸還他人借款及利息,以經營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為名,收取他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後,沒有支付相應貼現款,實際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16327萬元。
  2008年至2011年8月間,劉曉頌以幫順吉集團融資、幫企業還貸、投資等名義,以高額利息為誘餌,向他人集資,並將相關款項以更高額的利息“轉借”給施曉潔使用,收取施曉潔支付的利息計1億餘元後,除歸還部分借款、利息外,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揮霍、隱匿,實際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5240.715萬元。
  浙江高院認為,施曉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;劉曉頌為施曉潔的非法集資提供幫助,並且其為賺取息差另又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大肆揮霍經手的巨額資金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亦構成集資詐騙罪。原判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故維持原審判決。  (原標題:“溫州富婆”施曉潔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緩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u47luhwv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